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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57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某,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平民一初字第15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海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