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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刑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龙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244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6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2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抢夺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份,被告人龙某与陈某、班某(均已判刑)至义乌市后宅街道、苏溪镇等地,以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戴着的金项链、金耳环的方式实施抢夺作案6起,抢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585元。具体如下:1、2012年8月15日下午,被告人龙某伙同陈某驾驶助力车至义乌市后宅街道上洪西区,见被害人朱某独自一人行走在上洪西区25幢附近,二人遂在路旁停车,由龙某坐在车上接应,被告人陈某下车趁被害人朱某不备,抢走被害人朱某耳朵上的两个金耳环(无法鉴定价格),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2、同日下午,被告人龙某伙同陈某又驾驶助力车至义乌市后宅街道全备村,见被害人张某独自一人行走在全备村890号附近,两人遂在路旁停车,由被告人龙某坐在车上接应,被告人陈某下车走至被害人张某身后,趁被害人张某不备,将被害人张某带在胸口的金项链拉断后抢走,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3、2012年8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龙某伙同陈某驾驶助力车至义乌市苏溪镇,见被害人王某独自一人在蒋宅中街192号门口生煤炉,两人遂在路旁停车,由被告人龙某坐在车上接应,陈某下车后趁被害人王某不备,将被害人王某带在耳朵上的一个金耳环(无法鉴定价格)抢走,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4、2012年8月18日早上,被告人龙某伙同陈某驾驶助力车至义乌市后宅街道杜元村,见被害人彭某等人在杜元村前面的池塘边洗衣服,二人遂在路旁停车,由被告人龙某坐在车上接应,陈某下车后假装至池塘边洗手,后趁被害人彭某不备,将被害人彭某带在胸口的一条价值人民币5100元金项链抢走。5、2012年8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龙某伙同班某驾驶助力车至义乌市后宅街道前傅村,在前傅村池塘边见被害人傅某乙独自一人拉着一辆三轮车行走,二人遂在路边停车,由被告人龙某在车上接应,班某下车走至被害人傅某乙身后,趁被害人傅某乙不备,抢走被害人傅某乙右耳上价值人民币625元的一个耳环,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6、2012年8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龙某伙同班某驾驶助力车至义乌市后宅街道西关田村村口,见被害人傅某丙一人在马路边行走,二人遂在路边停车,由被告人龙某在车上接应,班某下车在路边等,当被害人傅某丙经过时,趁其不备,班某用手拉扯被害人傅某丙的耳朵,抢走被害人傅某丙左耳上价值人民币860元的一个耳环后迅速爬上被告人龙某的助力车,两人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傅某甲撞倒,被告人龙某与班某徒步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途中,班某被警方抓获并当场缴获抢来的一只耳环。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傅某丙。2013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龙某至贵州省惠水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销售发票,刑事判决书,自首认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陈某、班某、傅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朱某、张某、王某、彭某、傅某乙、傅某丙的陈述,被告人龙某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现部分被盗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峰人民陪审员  吴廷生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