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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执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罗以全与昆明展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汪纪友、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追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以全,昆明展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汪纪友,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昆民执字第302-1号申请执行人罗以全。被执行人昆明展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苑路华苑巷126号怡芳苑小区1幢1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江海,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日新中路259号。法定代表人马文云,经理。被执行人汪纪友。第三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八一大道135号。法定代表人章生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以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昆明展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汪纪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系第三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申请执行人罗以全清偿债务2377649.23元及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77649.23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377649.23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红阳审判员  陶 磊审判员  陆有林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雁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