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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何三伟、赵家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何三伟,赵家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6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四段3号。法定代表人杨朝晖,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令晖,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春,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三伟。被告赵家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何三伟、赵家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