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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执字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丁书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书成,刘本军,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1011-1号申请执行人:丁书成。被执行人:刘本军。第三人:赵霞。本院在执行丁书成申请执行刘本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1)乳城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本军与第三人赵霞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雇用申请执行人为其工作,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所形成的损害赔偿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理应共同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赵霞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涛审判员 王庆河审判员 张国闻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审判员 刘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