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乳执字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丁书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书成,刘本军,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1011-1号申请执行人:丁书成。被执行人:刘本军。第三人:赵霞。本院在执行丁书成申请执行刘本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1)乳城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本军与第三人赵霞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雇用申请执行人为其工作,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所形成的损害赔偿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理应共同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赵霞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涛审判员 王庆河审判员 张国闻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审判员 刘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