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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龚文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龚文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负责人:郭波。委托代理人:郎慈甬。被告:龚文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被告龚文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160元,减半收取计1258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唐志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