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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福波与辉县市城关镇西关村民委员会诉辉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58号刘福波:你因辉县市城关镇西关村民委员会诉辉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行终字第861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1996年辉县市人民政府为你颁发了辉国用(1996)字第02023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999年因年审该证被收回,辉县市人民政府为你换发了辉国用(1999)字第02023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辉国用(1996)字第02023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00年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辉国用(1999)字第02023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存在,应予撤销。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