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双牌支行诉全建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全勇国,蒋玲爱,罗哲武,蒋先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1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负责人廖江玲,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顺香,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勇,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全勇国,男。被告蒋玲爱,女,系被告全勇国之妻。被告罗哲武,男。被告蒋先智,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与被告全勇国、蒋玲爱、罗哲武、蒋先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以本案经庭外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以本案经庭外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胡耀文代理审判员  张向安人民陪审员  唐厚国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