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中法知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汕头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汕头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知民初字第7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委托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委托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广勇。被告:汕头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汕头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游建英审判员 吴伟峰审判员 林 玫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