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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商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与金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镇商初字第1070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傅××。委托代理人:文×。被告:金某。原告张××为与被告金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屈著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起诉称:2013年1月1日,原告与借款人冯金某、保证人暨被告金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人冯金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途为还银行卡,借款期限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7日;如借款人延期还款,除应全额归还借款外,借款人自愿支付给原告按应还款金额的每日2%作为违约金;若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出借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还应承担出借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借款人的借款由保证人金某作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损失赔偿金、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时还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将21000元现金交付给借款人,并将179000元按照借款人的指示汇入其指定的账户。借款人亦于当日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张××人民币200000元整,其中179000元银行转账,现金21000元。现借款已到期,借款人未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花费律师代理费125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00000元,支付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止按日利率0.622222‰计算的的违约金28249元,律师费12500元。原告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协议、收条、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银行支付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各一份以证明上述事实。被告金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且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诉称进行辩驳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借款人冯金某、保证人金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金某为借款人冯金某向原告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冯金某未按约返还原告借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在诉请中自愿调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返还原告张××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律师费12500元,违约金28249元,合计2407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11元,减半收取2455.5元,由被告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未主张,将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代理审判员  屈著芬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余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