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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3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唐翊桐与被告刘洋、孙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翊桐,刘洋,孙洪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063号原告唐翊桐,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李大超,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刘洋,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未到庭)被告孙洪宇,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唐翊桐与被告刘洋、孙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白晓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翊桐委托代理人李大超,被告孙洪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洋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416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刘洋未答辩被告孙洪宇辩称,欠款属实,请求延期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日被告刘洋、孙洪宇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借给被告刘洋人民币45600元,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为每万元月息75元,由被告孙洪宇担任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刘洋实际向原告借款41600元,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刘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刘洋拖欠原告借款41600元属实,应偿还,关于原告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翊桐借款41600元;二、被告刘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翊桐以上借款利息(自2013年3月2日起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每万元月息75元计算);;三、被告孙洪宇对被告刘洋偿还原告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晓萍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彤本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听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