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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9-11-14

案件名称

黄艳与陆世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艳;陆世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初字第1793号 原告黄艳,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 被告陆世莲,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与被告陆世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艳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黎 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海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