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法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杨建忠诉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忠,张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法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忠,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被执行人张向阳,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杨建忠与被执行人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2)宜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8000元。2013年6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向阳在2013年9月28日履行了申请执行人借款118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将该款领取,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2)宜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宜宝执行员 :牛金鹏执行员 ;强华忠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 朱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