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475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4750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在渝北区民政局自愿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