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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李某甲,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女,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彩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