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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费全勇与张顺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全勇,张顺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费全勇。被告张顺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全勇与被告张顺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全勇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全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费全勇担负。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