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费全勇与张顺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全勇,张顺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费全勇。被告张顺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全勇与被告张顺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全勇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全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费全勇担负。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