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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执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望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虞良华、周雪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虞良华,周雪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申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望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邵平,主任。被执行人:虞良华,男,1977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周雪妹,女,1977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望行非审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雪妹银行存款519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宾长审 判 员  张中楼代理审判员  刘友宝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海燕附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