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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郝增怀与袁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增怀,袁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77号申请执行人郝增怀,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袁智军,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郝增怀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9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袁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智军与申请人郝增怀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袁智军于2013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人郝增怀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于2014年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1280元,申请人郝增怀自愿放弃全部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