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丁木兰与袁林强、姜兴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丁木兰,袁林强,姜兴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丁木兰,居民。被执行人:袁林强,居民。被执行人:姜兴美,居民。申请执行人丁木兰依据已经于2013年7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松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林强有工资收入,并被本院扣划工资收入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袁林强每月工资收入归还欠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袁林强每月工资收入归还欠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3年9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614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