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执民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俞利明与肖明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利明,肖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俞利明。委托代理人:宋继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娉,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明发,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东区兰亭绿源小区27幢87号1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利明与被执行人肖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05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待延期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