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终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于道军与张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利芳,于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道军。上诉人张利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张利芳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利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悦琴审 判 员 袁正茂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知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