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城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夏永志与夏广勤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永志,夏广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夏永志。被执行人夏广勤。本院在执行夏永志与夏广勤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夏广勤于2013年9月30日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