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夏永志与夏广勤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永志,夏广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夏永志。被执行人夏广勤。本院在执行夏永志与夏广勤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夏广勤于2013年9月30日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