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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海联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慈溪市海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075号原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原名苏州中威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震泽镇大船港村。法定代表人:倪鹏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浩然,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海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海丰路409号。法定代表人:罗海宁,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海联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邹建祥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代理审判员  陈 晔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