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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莱阳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查封天宝饮料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仕川,莱阳市天宝饮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莱阳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胡仕川,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回里镇回里村。被执行人:莱阳市天宝饮料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03)莱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莱阳市天宝饮料厂被山东天府集团公司买断后留有办公楼房一处,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现山东天府集团有限公司(莱阳市清水路院内)莱阳市天宝饮料厂的办公楼一处(平面图面积为1222、8平方米)。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界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栾   向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