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狮执行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刘保兴与邱秀润、邱爱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兴,邱秀润,邱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狮执行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兴,男,汉族,1974年1月26日出生,经商,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邱秀润,女,汉族,1956年4月10日出生,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邱爱群,男,汉族,1955年8月1日出生,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刘保兴与被执行人邱秀润、邱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12)狮民初字第2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邱秀润、邱爱群应偿付给刘保兴借款70000元及利息。因邱秀润、邱爱群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4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祖建审判员 蔡明志审判员 张风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