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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法昌、王秀香、杨春香、张萌与扬保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法昌,王秀香,杨春香,张萌,扬保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张法昌。申请执行人王秀香。申请执行人杨春香。申请执行人张萌。被执行人扬保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法昌、王秀香、杨春香、张萌与被执行人扬保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刘可营工资正在扣留之中,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商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乃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