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执字第6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钟爱军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爱军,深圳市五洲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044号申请执行人钟爱军,男,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公利。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人仲案(2013)165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现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人民币731.8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 扬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翁守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