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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赖敏诉被告宁乡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长沙金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敏,宁乡县人民政府,长沙金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行初字第00021号原告赖敏。委托代理人文灿跃,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西路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周辉,县长。委托代理人欧亚平,系宁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长。第三人长沙金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恩,总经理。原告赖敏诉被告宁乡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长沙金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复议决定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1日裁定交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作出撤销(2012)第101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并不影响原告的实体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作出撤销(2012)第101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并不影响原告的实体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敏负担。审 判 长  文跃兵审 判 员  周清香人民陪审员  喻旦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