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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张桂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桂荣,陶海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荣。原审被告陶海燕。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803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代理审判员  韩兴娟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