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5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玉梅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玉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281号罪犯李玉梅,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5日作出(2002)川遂中刑初字第0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顺清经济损失5000元人民币。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31日作出(2002)川刑终字第547号刑事判决,撤销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川遂中刑初字第0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李玉梅的刑事判决部分,即被告人李玉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为李玉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9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86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33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2012年1月17日分别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551号刑事裁定、(2012)成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3年3月1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4分。民事赔偿5000元人民币,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玉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