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浔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代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浔刑初字第304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某。2010年8月7日因盗窃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1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浔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莲莲,被告人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2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代某至本市南浔区南浔镇浔南新村1期33幢西侧路边,用剪刀将被害人罗某的本田雅阁汽车(车牌浙A×××××)的右侧后玻璃撬碎,窃得车内的施华洛世奇水晶手链1条(无法估价);被告人代某又在该小区7幢4单元门口,用剪刀将被害人徐某的丰田汉兰达汽车(车牌浙E×××××)的左侧后玻璃撬碎,窃得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2、2013年2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代某至本市南浔区南浔镇振浔小区7幢3单元门口,用弹簧刀将被害人洪某的别克君越汽车(车牌浙900**)的左侧后玻璃撬碎,未窃得物品;被告人代某又在该小区5幢2单元门口,用弹簧刀将被害人费某的奥迪A8L汽车(车牌浙E×××××)的副驾驶室玻璃撬碎,窃得车内的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3、2013年2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代某至是个本市南浔区南浔镇万顺小区8幢西面路边,用剪刀将被害人温某甲的别克君越GS汽车(车牌浙E×××××)的右侧后玻璃撬碎;后又至南浔镇南林花园15幢南面小路,用剪刀将被害人马某的丰田霸道汽车(车牌京G×××××)的右则后玻璃撬碎;后在该小区14幢2单元边,用剪刀将被害人顾某的丰田皇冠汽车(车牌沪F×××××)的左侧后玻璃撬碎;后又在该小区10幢南面路边,用剪刀将被害人钮某的丰田锐志汽车(车牌浙E×××××)的右侧后玻璃撬碎,均未窃得财物。4、2013年2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代某至本市南浔区南浔镇吉祥宾馆北面,用剪刀将被害人范某的本田雅阁汽车(车牌浙E×××××)的左侧后玻璃撬碎,窃得车内的软壳中华香烟6包,价值人民币390元;后被告人代某至南浔镇西湖春天茶室后面路边,用剪刀将被害人温某乙的本田雅阁汽车(车牌浙E×××××)的左侧后玻璃撬碎,窃得车内的软壳中华香烟两条(20包)、硬壳中华香烟1包和现金人民币50余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392元;后被告人代某又至南浔镇振浔路598弄停车场,用剪刀将被害人李某的东风日产尼桑楼兰汽车(车牌浙E×××××)的左侧后玻璃撬碎,窃得车内的软壳中华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65元。综上,被告人代某多次盗窃所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847元,毁坏的玻璃共计价值人民币541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徐某、洪某、费某、温某甲、马某、顾某、刍星刚、范某、温某乙、李某的陈述,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代某的前罪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关于被告人代某系累犯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分别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代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温奕弋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