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潞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任志英诉被告山西潞安鑫垚科技种植有限公司、牛建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英,山西潞安鑫垚科技种植有限公司,牛建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潞民初字第404号原告任志英,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建民,潞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潞安鑫垚科技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志鹏。被告牛建忠,男,约38岁,住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英诉被告山西潞安鑫垚科技种植有限公司、牛建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志英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志英负担。审 判 长 高 宇审 判 员 安永亮人民陪审员 王淑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师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