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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潞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任志英诉被告山西潞安鑫垚科技种植有限公司、牛建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英,山西潞安鑫垚科技种植有限公司,牛建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潞民初字第404号原告任志英,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建民,潞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潞安鑫垚科技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志鹏。被告牛建忠,男,约38岁,住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英诉被告山西潞安鑫垚科技种植有限公司、牛建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志英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志英负担。审 判 长  高 宇审 判 员  安永亮人民陪审员  王淑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师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