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孙源超与单玉洲、李化功、单洪明、单洪强、单绍帅、范广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源超,单玉洲,李化功,单洪明,单洪强,单绍帅,范广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057号申请执行人孙源超,学生。法定代理人孙竹君。被执行人单玉洲,农民。被执行人李化功,农民。被执行人单洪明,农民。被执行人单洪强,农民。被执行人单绍帅,学生。法定代理人单洪明。被执行人范广航,年龄不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源超与被执行人单玉洲、李化功、单洪明、单洪强、单绍帅、范广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即少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