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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高秀兰与金叶萍、高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兰,金叶萍,高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572号原告:高秀兰。被告:金叶萍。被告:高立明。原告高秀兰与被告金叶萍、高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高秀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叶萍、高立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高秀兰起诉称:被告金叶萍、高立明系夫妻。原告高秀兰自2010年起至2012年4月22日止分数次借给被告金叶萍借款合计400000元。2012年4月22日,经原告高秀兰与被告金叶萍结算,被告金叶萍向原告高秀兰出具借款金额分别为300000元、100000元的借条各一份。双方约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还款。2012年5月7日,被告金叶萍向原告高秀兰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于同年5月8日还款。2013年2月4日,被告金叶萍向原告高秀兰借款20000元。综上,被告金叶萍向原告高秀兰借款合计430000元,被告金叶萍均未归还。为此,原告高秀兰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叶萍、高立明归还借款430000元,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0.0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金叶萍、高立明负担。庭审中,原告高秀兰放弃要求被告金叶萍、高立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告高秀兰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原件四份,证明被告金叶萍、高立明向原告高秀兰借款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金叶萍、高立明系夫妻的事实。被告金叶萍、高立明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高秀兰提交的证据认证认为: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4月22日,金叶萍向高秀兰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桐庐县凤川街道外源村高家高秀兰人民币300000元,投资沙场用,每月利息6000元,借到2012年12月31日归还。金叶萍在该借条的借款人栏签字。同日,金叶萍再次向高秀兰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桐庐县凤川街道外源村高家高秀兰人民币100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归还。金叶萍在该借条的借款人栏签字。2012年5月7日,金叶萍向高秀兰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桐庐县凤川街道外源村高家村高秀兰人民币10000元,于2012年5月8日归还。金叶萍在该借条的借款人栏签字。2013年2月4日,金叶萍向高秀兰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凤川高家高秀兰人民币20000元。金叶萍在该借条的借款人栏签字。上述四份借条载明的借款合计430000元,金叶萍均未归还。另查明:金叶萍、高立明于2005年10月11日在桐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高秀兰与被告金叶萍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关于其中的20000元借款,双方对借款期限无约定,原告高秀兰有权随时主张归还借款。关于其余的410000元借款,被告金叶萍应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金叶萍、高立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到庭抗辩,未能证明原告高秀兰与被告金叶萍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具有两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高秀兰知道该约定的情形,故本案债务应按被告金叶萍、高立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金叶萍、高立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对原告高秀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叶萍、高立明归还原告高秀兰借款4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7750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合计10420元,由被告金叶萍、高立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超代理审判员  童杭烟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淼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