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二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王纺英与胡言红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纺英,胡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203号申请人王纺英,女。被执行人胡言红,男。王纺英与胡言红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刑初字第003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纺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言红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5105.3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言红现在西安监狱服刑,而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20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