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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牛志强与孙建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志强,孙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中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牛志强,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建军,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河南省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安仲裁字第25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建军个人名下位于金水区郑汴路南商贸路西升龙凤凰城a区7幢28层,共9套(详见查封清单)。二、被执行人孙建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孙建军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被执行人孙建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申请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二年。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刘新良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智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