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梁祥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292号原告:梁祥,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州市。原告梁祥诉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穗人社特工决字[2013]427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已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梁祥负担。审 判 长 周健彬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人民陪审员 卫瑞湘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