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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元与武汉铁路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武汉铁路局,武汉格林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22号原告:刘元。委托代理人: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朝辉,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铁路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汪亚平,局长。第三人:武汉格林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43号华工理工大学科技大厦4层8室。法定代理人:罗洪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与被告武汉铁路局、第三人武汉格林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元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铁路局、第三人武汉格林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撤回对被告武汉铁路局、第三人武汉格林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 倩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飞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