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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三终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罗志强与于俊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罗志强;于俊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三终字第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强,唐山微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卫占英,北京市嘉铭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俊姬,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上诉人罗志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诉讼费人民币5800元,退还上诉人罗志强。审 判 长  甄 飞代理审判员  刘蒙蒙代理审判员  孙乾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扬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