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三终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罗志强与于俊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罗志强;于俊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三终字第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强,唐山微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卫占英,北京市嘉铭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俊姬,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上诉人罗志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诉讼费人民币5800元,退还上诉人罗志强。审 判 长 甄 飞代理审判员 刘蒙蒙代理审判员 孙乾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扬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