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刘贵元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元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34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贵元(曾用名:刘桂元),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河镇××74。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3)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贵元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学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贵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刘贵元驾驶桂EYF6**号小型轿车(所有人是毛运芳)沿北海市海城区居安里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紫光小区路段时,与行人肖全霞发生碰撞,致肖全霞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贵元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离现场,后于次日上午10时到海城区交警大队自首。在上述重大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刘贵元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能按规范操作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被告人刘贵元���生事故后弃车逃逸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人肖全霞行走在人行道上,没有与此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贵元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肖全霞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上述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贵元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刘贵元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贵元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情况说明、死亡医学证明书、酒精吹气检测单、调解协议书、协议书、收据、刑事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贵元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贵元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刘贵元表示谅解。被告人刘贵元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刘贵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贵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志珍人民陪审员 高振理人民陪审员 曾广萍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章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