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张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沈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6958050-X。被告张鹏,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5元,减半收取3722.5元,由原告沈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雪松代理审判员 宋晓东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议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