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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施敏龙与左美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敏龙,左美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942号原告(反诉被告)施敏龙,男,1988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王红娅、张志林,上海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美向,女,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顾明飞,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施敏龙与被告(反诉原告)左美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邹巧弟审 判 员  沈慧芬人民陪审员  陆家寿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