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宋恒昌,唐美蓉,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2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兰岙路973号,负责人钟学德,行长。被申请执行人:宋恒昌,即墨市温泉镇盐店村246号。被申请执行人:唐美蓉。被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市南软件园产业基地4号楼311室,法人代表李东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宋恒昌、唐美蓉、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定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商初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