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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安民初字第0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邓吉官与万旭东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吉官,万旭东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民初字第0318号原告:邓吉官,居民。委托代理人:吕林,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旭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吉官诉被告万旭东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吉官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吉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邓吉官负担。审  判  员  吴海燕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孙亚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