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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店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聂建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61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建东,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大专文化,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3年6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建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建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9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聂建东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滨河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内环桥东南匝道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聂建东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1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聂建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信息、视听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建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聂建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建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小霞人民陪审员  王卯新人民陪审员  李伟林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