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674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秦云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云,深圳市中晟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749号申请执行人秦云,男,汉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晟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琼。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现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晟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人民币72005.7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 扬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翁守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