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程志高与舒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高,舒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550号原告:程志高,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从事旅游业,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舒敏,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程志高诉被告舒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7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志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程志高诉称:2011年2月15日,被告舒敏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分三次归还。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归还了172500元,余款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27500元及利息4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舒敏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2月15日,被告舒敏为支付程某的投资款和经济补偿款,向原告借款50万元,当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因本人周转需要,今借到程志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注:此款用于支付程某投资款和经济补偿款,归还日期:于2011年2月28日之前归还拾万元整,2011年3月31日之前归还拾万元整,余款叁拾万于2011年5月31日之前还清”。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支付了172500元,余款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27500元及利息4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舒敏于2011年2月15日出具的借条1张,舒敏与江苏能源物资有限公司黄山云海度假村签订的《黄山云海度假村绿化及植被移植工程》合同复印件1份,舒敏与程某签订的《合伙协议》及《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证人程某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舒敏在原告程志高处借款,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原告诉求的借款327500元,有借条为证,可以认定。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没有约定,故只能计算逾期后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舒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程志高借款人民币3275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1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志高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1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413元,由被告舒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向 明代理审判员 范 国 际人民陪审员 盛 荣 贵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瑶(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