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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刑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杜林犯诈骗罪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眉刑终字第32号原公诉机关四川��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林,男,1979年12月29日生。2011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关押于仁寿县看守所。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林犯诈骗罪罪一案,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2)仁寿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杜林不服,以原判定性错误,且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仁寿县人民法院(2012)仁寿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仁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劲松审 判 员  白 晟代理审判员  马熙湘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