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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商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茂与裘万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茂,裘万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1522号原告:叶茂,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代理人:袁利生,天台县赤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裘万会,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代理人:谢东子,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茂与被告裘万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茂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60元,减半收取4330元,由原告叶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优优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邵斌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