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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一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谢明薛诉被告党春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薛,党春宏,王小榆,榆林市金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269号原告谢明薛。被告党春宏。被告王小榆。被告榆林市金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薛诉被告党春宏、王小榆、榆林市金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明薛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谢明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瑞 来源:百度“”